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校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含其前身各相关系、部、专业)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母院之间的联系与情谊,服务广大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弘扬商丘学院“励志力行,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和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的优良传统,共同促进校友事业的进步,支持母校母院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隶属关系
本会接受商丘学院校友总会和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办公室常设地址在河南省商丘市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内I座301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联络与团结校友:建立并维护校友信息数据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行业校友联络网络,增进校友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增强校友对母校母院的归属感。
(二)信息沟通与宣传:收集、整理校友动态和成就,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录、会刊、年鉴等出版物;建设和管理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母校母院发展动态、校友会活动信息、校友风采等,构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三)组织校友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友活动,如校友返校日、学术论坛、行业沙龙、联谊交流、体育竞赛、参观考察等,丰富校友生活,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四)服务校友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支持等服务;建立校友导师制度,助力在校生和青年校友的成长;利用校友资源,为校友提供职业发展、业务合作等方面的信息与机会。
(五)支持母校母院建设:鼓励和引导校友以各种方式(如捐赠、设立奖助学金、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合作科研、推荐优秀生源、担任兼职导师等)支持商丘学院及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建设、校园文化、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六)弘扬学院文化:传承和发扬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的学科特色与学院文化,宣传校友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提升学院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七)协调校友资源:积极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企业与母校母院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
(八)维护校友权益:代表校友群体表达合理诉求,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含其前身各相关系、部、专业)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进修生及其他形式的学习者;
(二)曾在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含其前身各相关系、部、专业)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三)商丘学院授予名誉学位的人士;
(四)商丘学院及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聘请的各类顾问、特邀专家等;
(五)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对商丘学院及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特邀会员资格。
以上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登记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母校母院和校友会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会收集校友信息,联络校友,发展会员;
(五)关心和支持商丘学院及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的发展,以各种方式为母校母院贡献力量;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如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设立会费制度)。
第十条 会员管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损害本会及母校母院声誉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其在本会内的相应职务自动免除。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声明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章程修改、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可设在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内,其工作人员可由学院在职人员兼任或社会招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如学术委员会、创业指导委员会、地方/行业联谊会等)和工作部门,其职责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及社会捐赠;
(二)母校母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如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商丘学院及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适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丘学院及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商丘学院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