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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师生满意度调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5-07-17

商丘学院师生满意度调查实施办法

校行发〔2024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完善师生满意度调查制度,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师生,旨在通过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师生满意度。

第二章 调查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满意度调查对象为全体教师,重点从教师角度对师德师风、教学投入、学生培养、条件保障、教师发展、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四条 学生教育教学工作满意度调查对象为在校本科、专科学生,重点从学生角度对课程教学、师德师风、教学水平、学生工作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三章 调查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师生满意度调查每年固定时间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提前通知。

第六条 师生满意度调查采取线上调查方式,通过商丘学院教学质量监测平台发布信息,师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师生满意度调查工作,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发布调查通知、收集和分析调查数据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广泛宣传,组织师生积极参与满意度调查工作。

第五章 调查要求

第九条 师生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价,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师生必须独立完成满意度调查任务,不能相互干扰影响评判标准,更不能请他人代评或代他人评。

第十一条 师生应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调查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六章 结果应用与反馈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及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和师生提出的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改进工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师生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学校评价各二级学院(或相应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商丘学院教师教育教学满意度调查问卷

2.商丘学院学生满意度调查问卷

3.商丘学院学生自我学习与成长满意度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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