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 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4-06-13  发布人:  

商丘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和学术交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所举办上述活动,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等。学校不批准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的上述活动。

  举办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校园文明、提高师生素质的重要阵地。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严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背宪法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

(四)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单位、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及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

  举办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把关切实做到“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

(一)归口负责

1.各单位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同意后,分管党政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工作部备案后方可举办。

2.各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师生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报党委工作部备案方可举办。

3.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须经学务部审批,报党委工作部备案后方可举办。

4.涉及国(境)外专家、学者的活动,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报人事部和党委工作部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

5.凡承接、承办社会组织、团体安排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须先报经学校同意,再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6.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按相关程序报场所管理部门批准,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报党委工作部审批备案,并通报总务部。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场地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活动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7.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党委工作部备案。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政治、法律和学术责任。

8.在网络媒体上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严格审批

1.各审批部门应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主讲人和发言者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学术水平等资格负责,并在审批表中就被邀请人和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进行报告,同时报党委工作部备案。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举办。

2.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涉及意识形态的,或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必须报党委工作部审批。

3.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应按规定提前3-5天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丘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审批表》。300以上的大型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同时报保卫处备案,做好安全应急预案。邀请国(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举办要求的,应当在一天内作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况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三)强化监督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各审批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要求主办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员)对活动进行过程监督。举办单位应对活动的相关背景、参与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员在校园内传播错误思想和有害言论。在活动过程中发现参与人员的报告、发言内容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影响,并第一时间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党委工作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六条  各审批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登记管理。审批后的《商丘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审批表》,一份留存在主办单位,一份由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可以在校内或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工作部的同意,宣传材料和稿件必须严格遵守“三审三校”制度,并报送党委工作部审核。未经党委工作部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或宣传活动情况。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而擅自举办的、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审查审批不严的、或者擅自借用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法依纪追究主办单位、报告人所在单位、场地提供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校党发〔2024〕41号关于印发《商丘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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