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商丘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办学自主权,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名称:商丘学院。
学校英文译名:Shangqiu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squ.net.cn/。
第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弘德明志、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质量为根”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办学原则,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办学规模、层次、教育形式与学科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校立足商丘、面向河南、辐射全国、贴近行业、服务社会。努力把学校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以专科教育为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发展需要,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门类,进行专业设置。增强优势学科建设,推动学校发展,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加强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形成以工学为主体,工、农、管、艺、文、教、理、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商丘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理事会、学校行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中国共产党商丘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学校理事会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坚持党委引领,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学校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起,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更换非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理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有权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一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是1/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等校级领导;
(二)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和章程修订案,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基建和投资项目;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学校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八)研究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对下列学校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获得2/3以上的理事同意: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拟定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与二级学院(系)、处室(中心、部)两级管理,二级学院(系)、处室(中心、部)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系)、处室(中心、部)实行院长(系主任)、处长(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委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侵犯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向理事会或校领导办公会提出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团组织,代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商丘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以组织引导服务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在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学校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十五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与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或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第六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32万元。学校举办者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校的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项目和标准相一致。收取的费用按规定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合同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行为规范;
(七)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终止办学:
(一)按照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校旗、校徽、徽章、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红、白色三色的长方形旗帜,前端蓝色上印有学校校徽。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主体构型是由盾牌和绶带组成的图案,盾牌上印有书本、太阳、五角星等元素,绶带中央的数字2002代表建校年份。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2月18日。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提议、或者理事长提议、或者1/3以上学校理事会成员提议,经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可以启动章程修改工作。
第七十九条 章程修改工作启动后,由理事会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修改组织开展章程修改工作,并事先公告;章程修改过程中,应与举办者或其代表、理事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应在校内外公开听取意见;应由章程专门修改组织拟定章程修订案。
第八十条 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