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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有关规定

时间:2025-07-17

商丘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有关规定

校行发〔202120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直接了解教学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的意识,真正落实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现对商丘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作如下规定

一、听课对象范围及时数

(一)校级领导听课

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每次1学时。校级其他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学时。

二)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领导听课

教学促进办公室主任每周听课68次,一学期不少于100学时;教务处处长每周听课1每次1学时,一学期不少于15学时;人事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每周听课1次每次1学时,一学期不少于10学时。

(三)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听课

1.各二级学院领导(院长、副院长)每学期听课至少30次每次1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15次每次1学时。

2.各二级学院高级职称人员作为学校兼职督导员,主要负责本单位听课,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听评相近学科相关二级学院的课程。每周听课不少于2次(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学期每人不少于30次,每次1学时。

3.各二级学院任课教师相互间要开展听课活动,每位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低于5人次,每次1学时。

二、听课要求

1.学校领导的听课由教学促进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负责安排,领导听课后要填写听课记录与评价表,并于学期末交教学促进办公室(质评中心)汇总存档,教学促进办公室(质评中心)负责统计学校领导听课所反馈的问题并加以研究和解决。

2.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高级职称人员、教研室主任及教师在每个月末将听课记录与评价册交至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计、备案。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负责检查本单位听课情况,及时研究和处理听课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做记载、存档。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高级职称人员、教研室主任的听课记录与评价册,于学期末交教学促进办公室(质评中心)复查、存档。二级学院任课教师的听课记录与评价册由二级学院复查、存档。

3.听课时要结合教学工作实际,有目的地听课,每人不能专听一门课。

4.听课人员要佩戴校徽或校牌,提前5分钟进教室,并告知授课教师;上课后不得进入教室,更不允许中途退席。

5.听课人员要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课后可与教师直接交换意见,也可向该教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反映。

6.所有听课人员必须按照《关于填写“听课记录与评价”的要求》(附件),认真填写商丘学院听课记录与评价册,按照教学质量测评指标,客观地进行成绩评定且打分要拉开档次。

三、考核

教学促进办公室(质评中心)汇总整理通报听课人员听课时数及发现的问题,学期末将听课人员听课情况统计结果报相关领导及人事处,作为学期个人绩效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附件:关于填写“听课记录与评价册”的要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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