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商丘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丘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通过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专升本、高起本具有学籍,且经审查具有毕业资格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商丘学院相关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 2.5 年,高中起点本科为 5 年,下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
第八条 原则上每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有两次学位外语考试机会,学位外语成绩需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
(五)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对于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已获学士学位
(一)存在第九条第(一)(二)(三)款行为获得学士学位;
(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形成工作报告,拟定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报告及学位拟授予名单经学校审核后,报省学位办审批。
第十四条 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并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办理、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对授予学士学位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颁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但可由学生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为其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商丘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文件废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商丘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