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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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31作者:jcb

校行发〔2025〕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专业内涵建设,提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商丘学院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的合理性以及达成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内容。评价应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各专业具体实际,制定适用于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开展,推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落实。教务部门负责对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质量监测与评估部门负责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测。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所属专业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专业在学院的指导下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并负责整改落实。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主要包括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专业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等。

第九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评价被评专业人才培养的服务面向、职业特征和人才定位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要求,是否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国家人才需求战略,是否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等。

(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考察5年以上毕业生的职场表现,评价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生实际表现的吻合度,具体包括主流职业领域、工作性质和岗位角色、职业成就及薪资水平、用人单位评价等。

第十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可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的评价办法。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查自评、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和座谈会等。调研的对象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评价责任主体。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校院两级:学院自评和学校监测。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的自我评价,自评须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学校教务部门和质量监测与评估部门定期对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评价基本流程。

(一)教务处发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

(二)学院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专业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学院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邀请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等各利益相关方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社会评价并征求意见;

(四)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全体专业教师讨论,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并确定新的培养目标,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五)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方位论证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由学院根据反馈意见最终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的评价周期每4年一次,原则上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各学院在组织开展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

第十五条 结果运用。各专业应将评价结论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目标、完善评价制度的重要参考,并与修订完善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包括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专业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等。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考察毕业要求能否有效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分解是否合理,是否形成可教、可学、可衡量、可达成的具体要求;毕业要求是否有课程体系有效支撑;毕业要求是否明确、公开。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考察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养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情况,评价毕业要求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

第十八条 评价责任主体。毕业要求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校院两级:学院自评和学校监测。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开展毕业要求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自我评价。评价过程中须根据需要邀请本专业毕业生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加。教务部门和质量监测与评估部门对毕业要求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的依据、内容、方法等情况以及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可以采取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法。直接评价通过直接观察或检验成效评价毕业要求及分解指标点的合理性及达成情况,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业成绩、实习实训、毕业论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间接评价主要是对在校学生、任课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等进行专题访谈、问卷调查、组织研讨等形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基本流程。

(一)确定和审查专业毕业要求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毕业要求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毕业要求合格标准。

(二)每个毕业要求建议由3-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毕业要求贡献度的大小确定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

(三)采取适当方法对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价周期。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一致,每四年一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进行1次,在春季学期末进行,有毕业生的专业须按学校规定对本专业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材料,交学院存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是专业对毕业要求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各专业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对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依据。包括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专业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课程标准要求,课程结构是否合理,且能支撑毕业要求;

(二)课程体系是否体现专业性,注重基础性、科学性和实践性;

(三)课程目标能否合理对应毕业要求;

(四)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能否有效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十六条 评价责任主体。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主体分为校院两级:学院自评和学校监测。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自我评价。教务部门和质量监测与评估部门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评价方法。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组成部分,课程设置合理性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是否能够达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第二十八条 评价基本流程。

(一)确定评价方法,制作评价问卷,并以多种途径向教师、学生、毕业生、行业企业专家等评价人群发放评价问卷及回收整理反馈意见。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为课程体系的进一步调整优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同时进行,每4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资料归档。各专业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学院存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三十一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帮助专业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第六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依据、评价周期、评价方法等,详见《商丘学院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评价基本流程。

(一)课程负责人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教学及考核工作。

(二)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负责人负责汇总各教学班的考核数据,开展问卷调查,依据学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规定开展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

(三)课程负责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实际效果,发现课程教学的短板,拟定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方案,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资料归档。各专业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学院存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三十五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的贡献是否达成,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  

第七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完成后,需要形成以下评价报告:

(一)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

(二)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

(三)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

(四)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

(五)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

(六)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价报告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周期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务部和质量监测与评估部对各学院评价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和质量监测与评估部根据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供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审核: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编审:宋洁 签审: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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