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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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教学督导反馈制度(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9-30作者:jc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20〕30号)、《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系列文件精神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教督〔2021〕1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反馈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标是建立规范、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形成“监测-评价-反馈-改进-跟踪”的质量闭环管理系统,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条 教学督导反馈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科学性原则: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教学评价与反馈。

(三)时效性原则: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教学信息,确保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四)闭环性原则:建立问题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每个反馈都有落实、有跟踪、有结果。

(五)协同性原则:强化校院两级联动,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质量保障合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学校成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学院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学院教学质量的监控与改进工作。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聘任的专职督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二)发现和总结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优秀典型案例和突出问题;

(三)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教学质量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六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学院选拔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本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校级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反馈教学信息;

(三)对发现问题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敢于负责,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督导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反馈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学督导反馈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课程思政落实情况;

(二)学生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效果及综合素质发展情况;

(三)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及教学档案管理情况;

(四)教学条件保障情况、教学设施运行情况及教学环境建设情况;

(五)其他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九条 教学督导反馈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常规反馈:通过定期编发《教学督评简报》《教学质量监控通报》等,向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阶段性教学质量情况。

(二)专项反馈:针对特定专题(如课程评估、专业评价、毕业论文抽查等)形成专项反馈报告,通过专题会议或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反馈。

(三)紧急反馈:对发现可能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紧急问题,应立即通过电话、短信或即时通讯工具向相关责任单位和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反馈,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条 教学督导反馈应当做到:

(一)问题描述具体:包含时间、地点、专业班级、课程名称、教师姓名、现象描述等要素,避免模糊表述;

(二)改进建议可行:提出的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单纯批评;

(三)优秀典型突出:对教学表现突出的教师和个人,应积极总结推广其经验。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反馈实行闭环管理机制,包括以下环节:

(一)信息收集:通过听课看课、教学检查、专项评估、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收集教学质量信息。

(二)分析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分析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反馈通报:通过适当形式和渠道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整改落实:相关单位接到反馈后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进行整改。

(五)跟踪复查:教学督导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整改效果,确保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异议申诉与处理机制。教师或单位对督导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质监中心应在收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与通报制度。定期在校内公布教学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优秀典型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督促改进。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反馈结果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督导听课评价结果纳入教师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各类教学优秀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对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后5%的教师,重点指导帮扶与追踪评价,促进教学能力持续提升;

(三)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教师,由教师工作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停职、停课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反馈结果作为教学单位考评的重要依据:

(一)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二)对主动发现问题、自行查处并上报的教学单位,在考核中不予扣分。

第十六条 建立优秀教师激励制度:

(一)教学督导反馈中表现突出的教师,作为教学质量奖、年度考核优秀的参考依据

(二)开设“督导推优”栏目,表彰激励优秀教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条件保障: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为督导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应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 人员保障: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督导员参加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行教学督导动态管理制度,保持督导队伍的活力与专业性。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对督导员进行人身攻击。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供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审核: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编审:宋洁 签审: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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