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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04 作者: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

3.安全管理部门在发出动火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动火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7.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监火人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8.监火人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附件: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附件2:动火作业许可证.docx

后勤处办公电话:0370-35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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