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
3.安全管理部门在发出动火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动火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7.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监火人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8.监火人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附件: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动火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