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日期:2018-11-16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实验室工作,遵循《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商丘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配置实验工作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技和教学的新成果,根据教学要求适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制作、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有合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到教务处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新建、改新和扩建由分院(系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要求和学校发展进行规划,并按照《商丘学院实验室建设、调整和撤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院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遇到紧急状况,按照《商丘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商丘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商丘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商丘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及耗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教务处按照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与办法》,从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按人事处规定的编制办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相关政策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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