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教体艺〔2023〕1号),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教党〔2017〕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8〕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2022—2025)”的通知》(豫教工委〔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商丘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行政各处室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商丘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组织协调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心设在学生处,由商丘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各项工作由学生处具体指导。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心理健康教育专干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组织开展各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所有班级设立心理委员,负责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状况汇报工作;所有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员(寝室长兼任),负责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及时发现和汇报宿舍同学存在的心理问题,协助班级心理委员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举办多彩活动发挥朋辈力量。
第六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单位——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全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课程教学及科研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并决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原则和计划;审议并批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年度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制,监管各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发现、监控和干预。负责组织策划全校范围内心理健康宣传普及活动,组织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员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组织全校学生的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班级心理委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员的选拔和任用,组织班级心理委员开展月汇报、宿舍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员开展周汇报工作,组织学生干部等积极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落实国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有关政策;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制定并修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课题申报与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新生入学心理健康普及教育,提高学生心理调适能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辅导等活动。
第四章 实施途径
第十一条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通过个别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网络咨询,团体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班级辅导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特别要做好存在贫困、失恋、学习困难及其他心理困扰学生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帮助他们减轻心理压力;经常保持与专业卫生机构的联系,将心理问题严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十二条 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校报、橱窗、板报、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月、心理健康宣传周、校园心理情景剧、心理征文、心理运动会、心理知识竞赛、心理沙龙、师生交流会等活动;开办心理健康专题网站;经常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心理健康协会开展活动,发挥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互助和自助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充分重视并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在新生入学时详细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对特殊群体予以密切关注,二级辅导站做好追踪记录。同时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定期排查,找出隐患,加强预防。此外,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工作及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打造“五育”并举亮点工程。将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体育、智育、美育、劳育相结合,通过趣味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锻炼身心,帮助学生愉悦心情、激发活力;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心理社会环境。在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过程中,要结合学生实际,认真设计学生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广泛开展文艺、体育、知识竞赛、演讲、征文以及社会实践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同学们增进交往、接触社会、锻炼能力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舞台,努力营造积极、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达到自助与助人的目标。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计划和培养方案,组织专职教师在大学第一学期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程,设置2学分,32-36学时,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可根据学生情况和需要分布在不同学期开设;针对不同年级和各二级学院的情况,有计划安排专家学者和校内专兼职教师举办一些高质量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专题讲座、培训班和学生团体辅导活动,且每学期不少于3次,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减轻学生压力,克服心理障碍,解决学习、人际交往、恋爱、择业、人格发展等方面所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第十六条 发动全校教职工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关心、爱护学生,所有教职工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学生心理健康的全员参与意识,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按照师生比1:4000标准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师生比1:500标准配备兼职教师;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设一支具有渊博学识和人文情怀的教师队伍为主干,专兼结合、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良好团队。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并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或专业资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
第十九条 专业人员的学历与资格。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由中心挑选和聘任。录用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健全的人格;2.热爱并乐于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3.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或心理咨询资质;4.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做到职责明确、层层负责、齐抓共管。发动和培养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员作为心理健康维护员、宣传员、观察员的角色,深入学生当中,进行心理健康的宣传工作,并及时沟通信息,化解矛盾,尽早进行危机干预,降低恶性心理事件发生率。中心定期为班级心理委员开展有关心理健康、心理帮扶技能的培训工作,使班级心理委员能以“朋辈辅导员”的身份解决简单的心理问题,及时上报严重的心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通过校内外的专业培训,提高咨询师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定期安排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接受一定学时的专业督导。辅导员、班主任及班级心理委员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应为他们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增强对学生心理危机发现、监控及干预的能力。同时,学校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辅导员考取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要结合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注重理论与体验教学相结合,讲授与训练相结合,通过能力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心理测评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研究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同时,支持专兼职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形成相关理论成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第六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全员心理健康教育意识,注重以人为本,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更应秉承科学与人文精神,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升工作理念,提高工作能力,注重工作方法,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量表和实施方式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依据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价值中立原则;2.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3.避免双重关系原则;4.自我保护原则。
第二十六条 普测追踪,摸底建档。新生入学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规划、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普测。以心理普查为基础,建立筛查、干预、追踪、监控一体化的预防体系;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筛查,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心理危机学生档案的管理以名册、追踪记录等形式为主进行,并做好特殊个案研究。心理普查及心理咨询结果及时统计、及时反馈,对可能形成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主动约请,并做好追踪、回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商丘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要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学校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构建家校协同干预机制,及时了解学生是否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重大变故、亲子关系紧张等情况,积极寻求学生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员值班与工作考核制度。每个工作日均应安排接待咨询服务,值班时间、地点提前向全校师生公布,咨询人员的咨询时间由中心负责安排和调整,制定心理咨询教师岗位职责制度,建立心理咨询值班、预约、访谈、回访、案例研讨、重点反馈、保密等制度。对咨询人员的考核,主要依据其每次值班填写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人员值班表”和“咨询记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负责。
第二十九条 规范管理个案咨询记录与档案,中心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研讨。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按每年生均经费不少于15元的标准,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拨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人员业务培训、心理委员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及督导费用、中心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更新等。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兼职教师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另外,聘请校外心理专家讲课、做报告、开展咨询按照规定给予报酬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