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1       发布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安心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调整充实原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宣传部、教务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抓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各二级学院设立由院长或总支(副)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

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可申请;

(二)申请的学生必须经过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在认定的贫困学生范围内产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还义务的学生。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对本院申请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由各二级学院按照上报预测贷款规模将申请助学贷款所需资料表格免费发放给贷款学生,由学生进行手续完善工作。

(二)首次申请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所有材料,续贷学生只需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和个人手写申请书,所有学生需每年登录在线服务系统两次。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此表格需在学校审核学生贷款信息通过后在系统内导出打印,一式两份;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2份(需加盖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

5.个人申请书1份(个人申请书由贷款学生用A4纸或稿纸自写)。

(三)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内容准备材料,相关证明上要按要求加盖规定部门的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贷,不予办理。

(四)学生申请办理贷款时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的原件需当面审核,复印件按要求整理附后,身份证正反两面均要复印,要求必须为二代身份证并确保身份证没有过期。

(五)《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所开具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落款时间必须是申贷当年。

(六)所有纸质材料一律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格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内容要填写准确、完整,特别是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考生号、通信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七)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sls.

cdb.com.cn)提出贷款申请;二级学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系统进行批量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八)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毕业后固

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在办理完助学贷款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四、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还款方式

学生的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申请贷款金额精确到百位,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借款学生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提前还款的学生需在每月(11月除外)的任意一天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还款申请,并随时往自己支付宝还款账户充值足额还款金额,在1-15日申请提前还款并充值的利息计算到当月的20日,在16日以后申请提前还款并充值的利息计算到下月的20日,26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扣款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六、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住费和生活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有权停发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贷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贷款而超前消费的(如利用贷款购买手机、用来抽烟、酗酒等)。

(二)贷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者。

(四)伪造证件的。

(五)中途退学、死亡、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六)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七、若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专升本、读研等),在毕业前应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批。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八、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学院   学生工作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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