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学生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16       发布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有序的教学秩序,严肃校风校纪,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商丘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考勤

第三条  学生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等七种。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四条  学生自每周日晚自习开始至周五下午放学,每日实行考勤。节假日另有规定依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执行。班长每日将本班学生考勤情况于当天下午放学后交给辅导员。辅导员依据各班级考勤情况记录,将学生缺席行为区分后,每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上报统计结果。

第六条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周汇总本院考勤情况后,在学院内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根据学生缺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全校通报。

第七条  关于迟到、早退和旷课的认定。

(一)迟到:上课铃响后未进入教室的行为视为迟到。

(二)早退:下课铃未响,未经教师允许提前10分钟以内离开课堂的行为为早退。

(三)旷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旷课(一节课等同一学时):

1.上课铃响后十分钟未进入教室的,视为旷课一学时;

2.下课铃未响,提前10分钟以上离开教室的,视为旷课一学时;

3.迟到累计三次,视为旷课一学时;

4.不请假或请假未准,不上课、不参加集体活动和擅自离校,按实际缺课时数或离校天数计算。

第八条  旷课的处理(以学期为限)按照《商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生请假

第九条  本学院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以作为出入校门或接受检查之依据。

第十条  学生平时因事要出校门,须找辅导员请假,请假条由辅导员亲笔填写并加盖辅导员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丧假、公假四种。

(一)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他有力证明。

(二)病假: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请假时间三日内持校医院证明,超过三日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丧假:直系亲属之丧葬,请假一周为限,须有家长或监护人证明。

(四)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需要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第十二条  批准请假权限请假一天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两天者,由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请假三至五天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核签字后报学院院长批准;请假六至七天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请假七天以上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销假和续假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如期返校,或准假期限内提前返校,应持请假条找辅导员销假。如期返校却不按时销假者,其销假超期期间按旷课处理;提前返校者,其到校时间即为其请假结束时间,应按时销假,不按时销假者,其销假超期期间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准假后,如不能按时销假,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之当日到辅导员处补填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第十六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出具假证明者,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如有伪造请假条者,依据《商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论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学院   学生工作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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