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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2016-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部署,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常态监测,决定继续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展示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和教学成果的重要途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以编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为契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通过编制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回应社会关切。

  二、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发布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完善,并在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三、各高等学校应全面开展本科教学自我评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基本要求》(见附件1)和《普通高等学校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目录》(见附件2),认真编制本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并自2017年1月1日始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期为1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发布期内对各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督查结果。

四、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电子文档的收集、汇总等相关具体工作委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实施。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分析报告、本省(区、市)域内各高校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纸质文本各一份报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评估监测处,电子文档(WORD 格式)发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人:马杰,联系电话:010-66097825。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联系人:郭栋,联系电话:010-56973163,专用电子信箱:zlbg@heec.edu.cn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基本要求

    2.普通高等学校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目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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