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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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9-02作者:jcb

校行发〔2024〕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学类项目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与推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分类建设、应用导向、共建共享”的原则,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大力开展教学改革核心问题研究攻关和实验实习平台建设,分类建设、分类验收,切实把重点放在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上,注重项目建设成果的教学实践检验和应用,发挥项目对教学改革的示范、引领和促进作用。

第三条 质量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国家、省、学校三个级别。其中,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的类别设定参考国家和河南省项目的类别,并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项目的变化和学校实际需求做适当调整。校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年,包括专业类项目、课程类项目、实验实践类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等。

第四条 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各单位的质量工程建设情况整体纳入学院考核范围。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各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各级项目申报通知。校级项目由各单位组织推荐,省级及以上项目原则上在校级项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报通知,根据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连同规定附件装订成册,按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应对拟申报建设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充分论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八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书者;

(二)同一教师当年度同一项目作为主持人申报2个以上(含2个)项目;

(三)有在研的非国家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四)负责人主持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文件要求应参加但未参加验收;

(五)近三年主持的项目验收结果为“不通过”“暂缓通过”以及撤项项目;

(六)弄虚作假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四年内不接受其任何项目申请。

(七)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立项的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级各类项目公布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调离等)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或由学校备案后上报省级或更高级别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只允许在项目执行期间变更一次。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验收的,需在验收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学校将适时组织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应按期向学校提交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并加强管理,督促落实。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所在单位根据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编制各类项目经费,学校编制总预算。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经费开支范围(见十八条)制定项目预算,经学校核准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经论证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不得更改,如因后期项目建设要求需要调整的,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协商项目组另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经单位审批,报学校批准后,由新项目负责人继续负责项目建设和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按国家或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河南省没有相关标准可按学校批准金额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教学论文的费用)、资料费(购买图书等资料,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其中资料费、文印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设备费及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通用设备不得列入;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费用。原则上设备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材料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考察、业务调研、教学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报账时需附相关会议通知、调研函等相关材料。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咨询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六)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如课程建设录制费、教学网站建设与维护费和培训费等,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条 各项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核减或追回经费的项目,后续建设费用由所在单位提供支持,且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有以下情况者,视情况核减或追回项目经费:

(一)未按期提交中期检查材料或中期检查不合格;

(二)中期检查时经费使用滞缓、未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后期经费下拨可按照前期拨付经费的使用比例适当核减或追回已拨付经费,但项目不得因经费减少而缩减预期研究任务;

(三)未按期提交结题验收材料或验收不通过,学校将追回项目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学校将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五)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拒绝参加项目验收结题的,学校将追回项目经费且三年内将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的任何教学类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中期检查或验收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预算安排、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组织开展相关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先由各单位统一组织验收通过后,学校再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研究报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和各项目规定结题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项目申报立项时规定的完成时间期限,到期未提交验收材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督促其验收结题。

第二十七条 校级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省级及以上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限制立项条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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