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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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6-26作者:jcb

校行发〔2025〕5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本科生培养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商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相关职责和权限,指导全校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部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三)受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进行复议,将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并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三)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发放学位证书,上报学位授予信息;

(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除学位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外,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学位办公室应向委员通报会议议程或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复核。

(二)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应向相应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在任期间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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