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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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9-12作者:jcb

校行发〔2024〕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丘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名额(校学术委员会不少于2名;基层学术委员会不少于1名)的青年教师委员。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应占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2左右。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为义务兼职。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由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一届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但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半年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可予以替换。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教务部,教务部长兼任秘书长。

第七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各二级学院(学部)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由院长聘任。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同。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基层学术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五)学校授权或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初评本单位教学、科研成果并向学校推荐;对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初步评审,鉴定并向学校推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学校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学校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相应制度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丘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院科发〔20173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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