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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5-09-08作者:jcb

校党发〔202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商丘学院委员会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主持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 题

第五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高校改革发展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办法和措施;审议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和党委书记提出的党委会议题。

2.讨论决定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3.研究学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2)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学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其他涉及“三重一大”或应当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需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也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员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十一条 参会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管委员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委员沟通,必要时可提请党委书记撤销相关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会人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经过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和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安排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有关负责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十九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主任传达和督办,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所作的决定或决议,根据实际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采取其他书面形式印发有关部门传达贯彻。特殊情况应根据需要提交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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