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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5-09-12作者:jcb

校党发〔202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商丘学院院(部)党的领导,强化对院(部)落实办学主体地位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充分发挥院(部)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党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法律、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院(部)党总支议事范围包括以下十四条:

1.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院(部)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3.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总支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4.研究院(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5.院(部)办学指导思想,院(部)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报送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6.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员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

7.研究决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撤免总支委员和出席代表;

8.对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对结果予以备案;

9.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推荐院(部)内设各职能部门、教研室主任负责人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10.涉及院(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改革实验室建设、学生管理、奖惩的重大举措,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11.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年度考核及评先推优、奖励与处分等;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12.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进行政治把关、审核问题,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13.讨论和决定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4.其他需要由总支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三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

党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组织委员固定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一般在会前3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

第五条  组织委员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

被征集人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其他的问题向其他被征集人提出议题建议。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备选议题、未经会前沟通、经会前沟通认为缺少决策依据或充分论证、会前沟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会前沟通未产生成熟意见的事项或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组织委员一般在会前2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

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

第九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1.参会人按 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2.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3.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意见研究讨论;

4.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5.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第十条  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参会人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校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十二条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组织委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十五条  院(部)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院(部)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十六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校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前申请认可。

第十八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事决策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总支可参照本规则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负责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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