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平安校园,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校园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学习和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道路、广场及停车场所等公共区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新能源、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等;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进出校园及行驶管理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机动车通过车牌识别系统或商丘学院通行证(含临时)进出学校。外单位机动车须提前预约,或经校内对接人员确认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摩托车及学生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询,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车牌清晰。
第七条 经营服务单位送货机动车辆进校时,有关单位应根据校园人流高峰时段,合理安排车辆的进校时间及行车路线。
第八条 行人通过校门时,应按指定通道通行;通过校内路口,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通行;无交通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中间进行球类、轮滑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行驶
第十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单行道严禁逆向行驶,校园内禁止鸣笛、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一条 车辆进出校门时需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在上下课高峰期,应特别注意学生人流密集区域,做到文明礼让。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限速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二)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三)遇校内主要路口、人流密集道路,应减速至10公里以下;
(四)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并缓慢行驶。
第十三条 特殊区域管理:对于教学楼区、宿舍区、食堂等人流密集场所,机动车辆应尽量减少进入,确有必要进入时,需严格按照警示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低速谨慎驾驶),遇有行人穿越,必须停车让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携带未成年子女在校内活动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其交通安全。驾车接送子女时,应确保孩子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且不得让孩子独自留在车内。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驶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规则,靠右行驶,不得逆行。不得骑车带人、双手脱把、扶身骑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进出校门时,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限速规定
(一)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通过路口或人流密集区域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二)非机动车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章 电动车充电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电动车包括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及新能源汽车。其中,四轮电动车和新能源汽车,仅限在周转房西侧充电桩充电,禁止在其他区域充电。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设置电动车充电桩。
位置为:3号宿舍楼北侧、艺术学院北侧、周转房西侧。
第二十条 除学校统一设置的充电桩区域外,禁止在校园其他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具体禁止行为包括:
(一)严禁电动车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小平房、小南院、办公室、实验室、宿舍楼、教学楼等)充电;
(二)严禁电动车在楼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和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进入办公区域;
(四)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电动车上电梯。
(六)严禁携带电动车蓄电池进入办公区域、宿舍楼、教学楼、电梯等公共室内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含新能源汽车、四轮车)可在以下区域停放:
区域一:学校东大门南北两侧;新主楼至东大门道路南北两侧;西门停车场南侧、北侧;专家楼喷泉至北墙东侧、西侧。
区域二:老主楼及1号教学楼西、南、北侧规定车位;2号教学楼南侧、3号教学楼东侧、4号教学楼南侧停车位;5号教学楼北侧停车位、西侧道路;阶梯教室(阶梯5-8教室北侧、阶梯13-16教室北侧)停车位;艺术学院西侧、北侧停车位。
区域三:西门门牌至32号宿舍楼西侧小道;19号宿舍楼至专家楼西侧道路东、西两侧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喷泉十字路口附近禁止停车。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及自行车可在以下区域停放:
区域一:西围墙规定区域;教学楼周边停车标识区域。
区域二:17号宿舍楼北侧;1-10号宿舍楼之间的空地;11-16号、25号宿舍楼西围墙道路指定区域;其余宿舍楼按所划区域。
第二十五条 其他停放规定
(一)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车头朝向统一,不得逆向停车),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
(二)严禁在消防通道、绿化、道路井盖、沟盖板上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六条 各类社会车辆(维修、送货等)须持有效通行证或与接洽部门对接并经保卫处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及时离开。
第二十七条 全面禁止摩托车进校、禁止学生电动车入校,禁止学生在校骑行电动车,禁止教职工将电动车借给学生。
第二十八条 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组织考试或执行特殊任务等,车辆停放须服从学校统一指挥。
第七章 交通标识与设施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应确保校内交通标识清晰、完整、有效,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
第三十条 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事先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路段应设置禁通公告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或占用道路时,应设置警示灯和反光设施,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
第八章 重大活动与紧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校园内实施交通临时管制,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排及现场安保人员指挥。
第三十二条 遇到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事人须立即报告保卫处,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同时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取消通行权限等;造成交通事故或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处理:
(一)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或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二)开车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的,在禁行区域内行驶,消防通道停放,经教育不改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取消校内通行授权;
(四)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第一次违停,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违规车辆登记表;第二次违停,加装车轮锁定装置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三次者,取消校内车辆通行资格。
(五)在校内超速行驶的:累计超速三次及以上的,取消校内车辆通行资格。
(六)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违规停车、超速行驶及超车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处理:
(一)不按规定地点、区域位置停放的:第一次违停,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违规车辆登记表;第二次违停,予以锁车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三次者,取消校内车辆通行资格;
(二)酒后骑车、超速行驶、双手脱把、扶身骑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
(三)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推行的;
(四)超速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超出上述各项、各类情况下规定行驶速度和在人流密集区域超过10公里/小时);
(五)严禁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如解除限速装置),违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校内通行资格等处理;
(六)电动车在校园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或充电,违反车辆停放和消防管理规定的,保卫处有权对违规车辆采取锁车或拖移措施,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校内通行资格等处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给予教育、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教育学生规范停放自行车,自觉做好车辆防盗措施。安排各宿舍楼楼管负责整理本楼栋周边车辆,并排查区分无主破损自行车。通知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范围的车辆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停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予以清理(统一移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待确认无人认领后,交给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或购买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做好对车辆审批申请的严格把关,落实好教职员工车辆通行申请标准,对新进教职工下发本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监督本单位教职工做好车辆管理工作,严禁教职工将电动车借给学生,确保本规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商丘学院车位规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