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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校内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6 作者:


为深刻吸取以往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校内动火作业管理,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动火作业范围与分类

适用范围

凡涉及焊接、切割、烘烤、熬炼、电炉使用等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火花的作业,均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电焊、⽓焊、⽓割作业及使⽤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焰、⽕花和炽热表⾯的临时性施⼯作业。

)动火级别划分

一级动火通常适用于禁火区域内以及存在其他高风险情况的动火作业,如油罐、油箱、油槽车及其相连的辅助设备,受压设备,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环境。审批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动火则适用于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的临时焊接和切割等用火作业,以及小型油箱等容器的用火作业。审批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三级动火则是针对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审批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二、动火作业审批流程与要求

动火作业由施工管理部门至少提前3天向保卫处提交申请。

施工管理部门需对施工方案、人员资质及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提交保卫处进行审批。申请材料包括《动火作业审批表》(见附件2)、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表需一式三份,分别交施工管理部门和审批部门备案,另一份由施工部门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备查。

三、安全措施与操作规范

(一)作业前准备

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点10米内可燃物,无法清除时需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配备足量灭火器材,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同时,严格落实现场监督,需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各有1名监管人员在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作业中管控

施工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全程监管(每个动火点至少1名监火人),严禁无证操作或擅自变更作业内容。五级及以上风力时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作业后检查

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引燃物等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场。

四、责任划分与监督问责

(一)“谁申请、谁负责”原则

施工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审批部门分别承担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

(二)违规处理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一律禁止开展动火施工;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此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共同筑牢校园消防安全防线。

 

 

附件:1、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2、动火作业审批表


附件1: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docx

附件2:动火作业审批表.docx

后勤处办公电话:0370-35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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