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园车辆、道路交通的管理,全面禁止任何车辆在校内公共区域充电,防范校园安全隐患。现就校园车辆进出管理、停放规定、行驶速度及充电行为规范等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进出校园及行驶有关规定
遵循《商丘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商丘学院机动车行驶安全须知》文件要求,详情见(附件1、附件2),对校园车辆出入及行驶进行管理。
二、全面禁止电动车在校园公共区域充电
本规定中所称电动车包括两轮、三轮、四轮和新能源汽车。
1.严禁电动车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小平房、小南院、办公室、实验室和学生自习室等)充电;严禁电动车在楼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和充电;严禁电动车进入办公区域;
2.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上电梯;
3.电动车充电桩设在3号宿舍楼北侧、周转房西侧,其余所有区域不准充电;
4.各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接受管理,有序停放电动车辆;
5.对电动车停放或充电等行为,构成违反车辆停放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总务部将对违规车辆进行上锁以及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处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凡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统一按照学校规定停车点停车,不得堵塞门口或交通通道,具体停车点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放位置
1.A-K座单位教职工车辆(含三轮、四轮电动车)停放在学校东大门两侧或新主楼至东大门道路两侧;
2.1、2、3、4号教学楼、老主楼单位职工停放在老主楼前停车位、老主楼北面西侧至老报告厅北侧规定区域,2号宿舍楼、3号宿舍楼单位教职工车辆停放在4号教学楼南侧停车位及1号教学楼北面;5号教学楼单位职工停放在5号教学楼西侧至西围墙间道路;
3.各餐厅、商户、供货商车辆与创新创业楼、艺术学院、专家楼各单位车辆一样停放在西门楼牌西侧停车场或停放在17号宿舍楼以北至北墙道路两边,喷泉十字路口附近禁止停车。
(二)电动车及自行车停放位置
1.明德餐厅员工、后勤员工车辆(含三轮、四轮电动车)一律放在西围墙规定区域;花园餐厅员工车辆停放在17号宿舍楼北侧;
2.全体教职员工三轮、四轮车辆按照机动车辆停放位置停车;
3.1-10号宿舍楼教职工电动车、学生自行车全部放在宿舍楼之间的空地;11-16、25号宿舍楼,全部停放在西围墙道路指定区域;其余宿舍楼按所划区域停车;教学楼自行车依照停车标识停放。
(三)其他停放规定
1.机动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车头朝向统一,不得逆向停车),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机动车辆通行;
2.严禁在道路井盖、沟盖板上停放机动车辆。造成损坏的须进行赔偿;
3.各类社会车辆(维修、送货等)需持有效通行证或与接洽部门对接并经总务部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及时离开;
4.全校教职员工的电动车、学生自行车须统一归类停放;
5.全面禁止摩托车进校、禁止学生电动车入校,禁止学生在校骑行电动车、禁止教职工借电动车给学生;
6.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组织考试或执行特殊任务等,机动车辆停放按照服从学校统一指挥;
7.对不按照要求停放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将予以锁车,并进行处罚。
学务部负责教育学生规范停放自行车,安排公寓教师将车辆摆放整齐,通知学生禁止在校园骑行电动车、禁止学生电动车入校、禁止教职工借电动车给学生;总务部负责全校范围的车辆管理工作;人事部做好对车辆审批申请的严格把关,落实好教职员工车辆通行申请标准,对新进教职工下发本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督本单位教职工车辆停放,确保校园车辆安全畅通。
本通知所规定事项2024年4月30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总务部。
附件1
商丘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创建平安校园,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校园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学习和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道路、广场及停车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1.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新能源、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等;2.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机动车通过车牌识别系统或商丘学院通行证进出学校。外单位机动车须换证登记后进入校园,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摩托车、学生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询,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车牌清晰。
第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校园内单行道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鸣笛、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校园内停放、行驶必须严格按照《商丘学院机动车行驶安全须知》规定。
第七条 经营服务单位送货机动车辆进校时,有关单位视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车辆的进校时间及行车路线。
第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位,严禁随意无序停放。为确保安全,严禁将电动车放至办公室内、宿舍楼内、楼道及公共用电设施处充电。
第九条 行人通过校门应走专用通道;通过校内路口,请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通行;无交通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事先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报学校总务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路段应设禁通公告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总务部根据情况给予教育、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不按规定地点、区域位置停放的。第一次违停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违规车辆登记表,第二次违停将进行处罚,违反三次者取消校内车辆通行资格;2.骑车带人,双手脱把,扶身骑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将批评处罚;4.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推行的,禁止入校;5.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小平房、小南院、办公室、实验室和学生自习室等)对电动车充电的,一经发现直接处罚通报,同时取消校内车辆通行资格。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车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楼梯、走廊、车库、学校门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商丘学院机动车行驶安全须知
为确保校园内的交通安全,有效维护正常教学活动与生活秩序的稳定运行,总务部特此发布关于校内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学习和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道路、广场及停车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新能源、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等。
第四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询,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车牌清晰。校内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
第五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单行道严禁逆向行驶,校园内禁止鸣笛、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不得随意穿行或超速驾驶,限速标准请参照学校内部交通标识。
第六条 车辆进出校门时需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在上下课高峰期,应特别注意学生人流密集区域,做到文明礼让。
第七条 特殊区域管理:对于教学楼区、宿舍区、食堂等人流密集场所,机动车辆应尽量减少进入,确有必要进入时,需严格按照警示标志行驶,低速谨慎驾驶,遇有行人穿越,必须停车让行。
第八条 特别强调教职工接送孩子上下学时,务必确保孩子的安全,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且不得让孩子独自留在车内。
第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至机动车位,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或其他非停车区域,避免影响正常通行及应急处理。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校园内实施交通临时管制,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学校安排及现场安保人员指挥。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靠道路右边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校内主要路口、人流密集道路应减速慢行;遇雾、雨、雪天气,机动车要减速缓慢行驶。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处理:遇到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事人须立即报告学校总务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同时报110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处罚,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2.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经教育不改的;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取消校内通行授权,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4.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第一次违停,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违规车辆登记表,第二次违停将进行处罚,违反三次者取消校内车辆通行资格;5.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等。
第十四条 敬请全体师生员工共同遵守以上规定,让我们携手共筑平安校园,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商丘学院车位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