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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17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配置学校住房资源,维护良好的校园住宿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房申请条件

凡家在商丘市内及在虞城县城内的户籍为准,学校不提供住宿。

第三章 申请标准

1.凡新聘或已经在学校就职的教职员工,如有住房需要,必须由人事处开具证明,然后交由后勤处安排住房,不得重复申请。后勤处住房管理员必须按照从前到后的房间顺序安排住宿,不允许私自进行挑选或更换。

2.经人事处招聘教职工,研究生学历者,安排单间宿舍,本、专科学历者,安排双人间宿舍,专科以下学历,安排四人间或六人间宿舍。除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安排住校内,其余老师安排校外公寓楼住宿。

3.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教职工,学校提供住房一套或单间宿舍。

4.若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两人住一间(套),学校将给予发放住房补贴,具体金额参照《商丘学院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5.集团员工,需要安排入住时,按照四人间或者六人间标准进行安排(具体按照房屋大小进行分配)。

第四章 住房管理

1.现已申请住房但又在商丘市区或虞城县区购买房屋的,须在所购买房屋符合入住条件之后一个星期内退还学校所提供的住房。

2.如果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的,且夫妻双方均是研究生学历,只提供一间单间宿舍,学校将参照《商丘学院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给予搬出者发放住房补助。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是研究生学历,另一方是本、专科学历,只提供一间单间宿舍,不享受住房补贴。夫妻双方均是本校教职工且已经登记结婚的,按照规定执行;若夫妻双方新登记结婚,须在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合并宿舍。生育孩子之后,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多个房间。

3.为确保学校住房内各项资产完整、校园稳定和便于对教职工住房的管理,对本校教职工以各种原因,将本人申请住房借给他人(含学生)住宿,特别是非本校教职工;对我校教职工已安排住房,并未入住;对无申请入住学校住房但已经入住的人员;对已经限期搬离、退房、合并等情况的宿舍,将通知当事人,宣布收回住房,报人事等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相关措施、取消当事人本学期绩效考核和评优资格、罚款、不再为其提供住房等惩罚措施。

4.我校教职工,若二人协调互换的,须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房管科备案后,再进行调整。否则,按照无申请情况处理。

5.根据住房需要已经确定为双人间住房,如有其中一人因相关原因调出的,再次安排人员入住时,已在住宿人员及新安排入住人员均要配合房管科的房屋安排。

第五章 退房及收费管理

1.教职工住房使用电量,每学期末由后勤处房屋管理科统一抄取,由教职工前往后勤处办公室核对无误后(不核对将视为默认无误),电费将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统一扣除。

2.教职工若不在我校任职或需退房的,在离宿前,须将本房间电表现有度数拍照记录,对照上次抄表情况,到财务处缴纳相应电费,将本房门钥匙交由本楼宿舍楼管理员处方可离开。若不进行记录抄表,以房管科抄表度数为准,并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其他

1.校内、外所有教师公寓,后勤处联合人事处及相关部门会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私自外借、外租或长期不居住者,按照住房管理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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