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与评价的目的
1.客观、公正的评价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为兼职教师的聘用、续聘、解聘及奖惩提供依据。
2.帮助兼职教师了解自身教学工作的优势与不足,促进其教学水平的提升。
二、监测与评价的对象
所有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
三、监测与评价的要求
1.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应严格按照《商丘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商丘学院课堂教学管理细则》等文件所确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请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兼职教师认真学习,切实做好课堂教学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遵守《商丘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商丘学院课堂教学管理细则》等文件的兼职教师将按照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学校教学纪律的行为,以及课堂放水现象,学校将提出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将建议不予续聘或直接解聘处理。
2.兼职教师的日常教学纳入学校两级督导的巡课、查课范围,校级督导的巡课、查课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进行通报;院级督导的巡课、查课结果应及时报告各学院领导,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纠正。对于被通报未改进的教师将建议不予续聘或直接解聘处理。
四、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式
1.各开课责任单位作为本部门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成立由教学单位领导班子、院级督导员、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对兼职教师定期听课,实现兼职教师听课全覆盖,做好听课记录,同时学校专职督导员将不定期对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随机抽取听评课,听课结束后及时与兼职教师进行交流反馈,并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根据听课反馈结果,各教学单位需及时将具体意见和建议有效反馈给兼职教师,对于优秀教师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教师,督促教师进行相应的改进,并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帮助兼职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和质量。
2.每学期期末对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学生评教、教学督导评价和领导评价的结果,按照一定的权重占比计算出兼职教师的综合质量评价,其中占比分别是50%、30%、20%,按百分制计算。根据综合质量评价,将兼职教师的综合质量评价等级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进行警告、整改、解聘等处理。同时,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还将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学生座谈会、学生评教、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教情、学情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通报反馈。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未尽事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各相关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同时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兼职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