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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春来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实施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08  发布人:clxy  浏览量:

商丘学院春来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科生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利用我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学生基数大的优势,探索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拨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教育部六部委关于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的意见》要求,为商丘学院学有余力的学生构筑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的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春来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将采取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因需施教、目标培养”的教学原则,遵循人才培养教育规律,构筑学科专业拔尖学生成长平台,使受计划支持的本科生具备本专业领域较为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发展能力,力求达到培养“品格高尚、兴趣高雅、境界高远、志向高大、学问高深、成就高广”的“六高”人才目标。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春来学院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分为学术和服务社会两个方向。学生进院后,按照学生的不同特点和个性发展需求进行组班培养,实行学校宏观指导、春来学院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入院学生接受春来学院和所在分院的双重管理。

第四条  春来学院在录取方式上采用双向选择制。学生自愿申请加入春来学院,春来学院根据自己的选拔方案集中评审,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设院长(兼)、常务副院长(兼)、副院长(主持工作)职务,下设综合秘书办和学生导师办公室,全面负责培养方案、学生选拔、课程安排、导师聘任、教学组织、学生管理、经费投入等工作,学校对于重要问题进行审定、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学生导师除负责教务与日常工作外,同时负责负责各分院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平台建设、政策与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四章  学生选拔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春来学院每年在学生第四个学期时组织招收新生,根据各分院人数、考研录取率、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招生,规模大约占全校人数的0.3-0.5%之间。

第九条  春来学院学生每年从符合要求的二年级学生中选拔,时间安排在第四学期初进行,其程序为:

1)学生自愿报名;

2)春来学院进行资格与成绩审查;

3)学校和春来学院共同组织综合素质测试;

4)择优录取。

第五章  培养方式与措施

第十条  实施专门的培养方案。根据因需施教、目标培养”的目标,春来学院为不同方向的学生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经春来学院领导和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探索“一制四化”(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和多样化)的办院模式,根据学生需求细化班级,按需组织教学。设置专业拓展、学术研究必备、社会公职必备、文学艺术鉴赏、创新就业、管理学、心理学、国学等十类课程。注重学生专业学习平台、能力拓展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考研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高素质创业就业能力。

第十二条  聘请专家名师讲授主干课程。春来学院的授课教师应选聘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学与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担任主干课程,讲座和专题应由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名师担任主讲。

第十三条  春来学院在育人方式上实行双导师制。按照春来学院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为学生配备课程导师和成长导师,优先遴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学生成长导师,在课程学习、人生规划、创新创业、心理健康等方面给予学生全方位指导。每位导师指导3-5名学生。

第十四条  为激励学生学习,春来学院实行双奖励制。根据《商丘学院春来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春来学院的学生在获得分院奖学金的同时,可享受每学期一次春来学院特设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  春来学院学生在毕业方式上采用双证书制。学生毕业时结业成绩优秀,在获得商丘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春来学院将授予其商丘学院认可的荣誉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实施“五个一”支持计划。校院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营建拔尖创新学生培养教育环境与平台,争取使春来学院的每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并完成“四个一”支持计划。

1)参与一项由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

2)完成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参加一项校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或社会实践活动;

4)发表一篇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性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出国研读。在学校与国外的联合办学项目中,优先考虑推荐春来学院的学生,支持学生出国继续深造。

第十七条  实行滚动进出机制。对于不适应春来学院管理制度的学生,学生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以退院。在修学过程中,学生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取消学生资格。

1)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课程结业考试(包括考试和考查)不及格达两门次及以上者;

3)休学时间达到一年以上者。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除针对春来学院做出的特殊规定外,春来学院学生的管理均按照商丘学院普通本科生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起执行,由春来学院负责解释。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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