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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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5-09-29    作者:cxcy    

校行发〔2022〕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1号)的文件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导师队伍,规范学校各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高校学者、行业专家建立学校创业导师队伍(以下简称创业导师),聚集工商业、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面向在校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创业大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以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导师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创业导师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对创业导师的考评、选聘。

(三)对创业导师的工作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受理创业导师申请推荐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收集、整理创业导师基本信息,建立创业帮扶服务档案,对导师的服务方式、成效进行记录、跟踪,提出创业导师的使用意见及建议。

(六)与创业导师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类别

第五条  学校创业导师主要通过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推荐的形式,由创业成功人士、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创业培训师等具有相应专业特长,并愿意帮扶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

第六条  根据创业的市场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队伍。并由如下人员组成:

(一)本地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或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

(二)有企业管理经验,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资格的相关人员。

(三)熟悉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

(四)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任职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第三章  创业导师推荐与聘任

第七条  导师推荐

各有关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根据创业导师聘任条件物色创业导师人选,填写《学校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1)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学校推荐创业导师。

第八条  筛选审核

创新创业学院对导师推荐、资格条件、参与服务的意愿及承诺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并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创业导师人选及其等级。

第九条  导师聘任

通过审核的创业导师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代表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2年。聘任期满后学校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续聘或不聘。

第十条  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学校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损害学校声誉;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

在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创业导师的投诉。

第四章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学校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须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器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对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遵守商业法律,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创业导师以讲师评委的身份,到学校、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机构进行创业政策宣讲、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结成对子,并通过见面会、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四)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他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共同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服务绩效档案

(一)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导师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记载每个导师开展每次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业者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

(二)创业导师指导创业企业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导师帮扶档案,并作为导师续聘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参加企业诊断、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应根据活动时间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全市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大力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者能力提升、业务拓展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商丘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

 

校行发〔2022〕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1号)的文件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导师队伍,规范学校各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高校学者、行业专家建立学校创业导师队伍(以下简称创业导师),聚集工商业、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面向在校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创业大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以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导师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创业导师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对创业导师的考评、选聘。

(三)对创业导师的工作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受理创业导师申请推荐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收集、整理创业导师基本信息,建立创业帮扶服务档案,对导师的服务方式、成效进行记录、跟踪,提出创业导师的使用意见及建议。

(六)与创业导师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类别

第五条  学校创业导师主要通过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推荐的形式,由创业成功人士、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创业培训师等具有相应专业特长,并愿意帮扶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

第六条  根据创业的市场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队伍。并由如下人员组成:

(一)本地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或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

(二)有企业管理经验,或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资格的相关人员。

(三)熟悉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

(四)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任职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第三章  创业导师推荐与聘任

第七条  导师推荐

各有关单位或资深创业导师根据创业导师聘任条件物色创业导师人选,填写《学校创业导师推荐表》(附件1)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学校推荐创业导师。

第八条  筛选审核

创新创业学院对导师推荐、资格条件、参与服务的意愿及承诺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并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创业导师人选及其等级。

第九条  导师聘任

通过审核的创业导师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代表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2年。聘任期满后学校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续聘或不聘。

第十条  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学校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损害学校声誉;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

在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创业导师的投诉。

第四章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学校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须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器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对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遵守商业法律,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创业导师以讲师评委的身份,到学校、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等机构进行创业政策宣讲、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结成对子,并通过见面会、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四)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他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共同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服务绩效档案

(一)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导师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记载每个导师开展每次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业者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

(二)创业导师指导创业企业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导师帮扶档案,并作为导师续聘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参加企业诊断、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应根据活动时间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全市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大力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者能力提升、业务拓展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商丘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

 

商丘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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