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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2017-0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现将 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申报专业,应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申报学校应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网络申报: 7月1日-31日,申报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登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提交学校负责人签字的专业申报材料(扫描件,下同)和校内专家组织审议意见,同时填报本校2016年停招专业名单和2017年拟停招专业名单。

3.网络公示:8月1日-31日,高校申报的专业材料在平台公示,高校可根据公示期间的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

4.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报我司。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由高校报送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5. 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我部按程序对高校申报的专业进行备案或审批,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

三、联系方式

高等教育司综合处:高忆、江河,联系电话:010-66097814;

平台:郑阳,010-58582624;薜萌蕾,010-58581199,13811002439;冯嘉祺,010-58582240,15810185172。

各地要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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